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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15:07:39     来源:鄂东女子中等专业学校     作者:鄂东女子中等专业学校     录入:HIWY     浏览:6351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教〔20083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2007年秋季开始,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政策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推动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和长期制度设计。一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推进中职资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和学校存在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甚至违规等行为,如湖南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永州科技学校、永州英达技术学校、永州振华职业技术学校、永州财经科技学校,河北省平乡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河南省汝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鄢陵县职业教育中心套取国家助学金,在学生当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国家资助政策的严肃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上述学校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见附件)。各地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为确保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和《办法》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务院《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分担、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金用向、评审程序、发放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学生(包括非本地生源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政策范围,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投入力度、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在确定国家助学金地方财政分担比例时,省级财政要拿大头,加大对财力薄弱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省级财政要发挥资金统筹作用,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资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拨付学校。

二、各地要加强资助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线长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要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体系和管理队伍。各地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的要求,加快省、地(市)、县学生资助专门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资助信息操作人员,并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和信息管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资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地方各级财政要保证资助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各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也要配备专门的助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技能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劳社就司函〔200797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助学金管理工作体系,做好相应工作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是做好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维护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责任到人,限期解决,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各省(区、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清查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各省(区、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分别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018号)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中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和副校长任职条件、在校生规模、专兼职教师配备、学校硬件建设以及办学经费保证等方面的规定,审批中等职业学校,决不能降低标准审批。同时,各省(区、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要出示“黄牌”警告,减少招生任务或停止招生一年,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出示“红牌”,取消其办学资格。各省(区、市)要将最后审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报送教育部备案,技工学校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招生开始前,地方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分别依据管理职能核准本地区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民办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职学历教育学籍的监管工作。一要严格规范中职学籍申报和审核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本校在校生学籍,不得将未经招生部门注册而自行到校报到,或虽经招生部门注册但未到学校报到的学生纳入学籍注册名单,各级学籍管理部门要依据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名单严格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注册名单。二要加强对流失学生学籍的监管。各学校要通过信息系统,实时报告本校中途流失学生信息,学籍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并注销流失学生学籍。三要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同时挂有“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牌子的学校、要严格界定每位学生的学籍性质,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向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学籍注册;综合型高中要严格界定每位学生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学籍性质,不得为同一学生申报注册双重学籍。各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通力配合,重点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管理,避免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现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国家助学金所需学籍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五、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助学金等信息的审核和统一监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学校和下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国家助学金等信息的填报、审核与汇总工作。各级资助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审核各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人数及生源分布情况;受助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助学金现象;综合型高中是否存在利用普通高中学生套取国家助学金的现象。为便于对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的审核和统一监管,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印发的《通知》要求,将技工学校学生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各级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要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辖区内综合型高中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籍注册名单,以便各级学生资助机构对照审核综合型高中学校内中职受助学生名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国家助学金等信息的月报告工作。

六、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专家组”,负责跟踪各地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各地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中职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一定要讲求实效,绝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各地要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市、县三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包括学生代表参与的助学金评审机制,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同时,建立国家助学金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奖惩机制。各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研究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发放形式,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中央资金外,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取消该省其他职业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于学校可以采取限制招生、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等措施。

附件:关于对湖南永州育才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等八所学校挪用、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